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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游(中国)主要食品原辅材料(米、面、油、肉)统购统销管理制度
2020-12-17  点击:[]

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《食品安全法》的有关法律、法规,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学院相关规定,特制订本管理规定。

1、凡进入校园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,必须在取得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及《商品流通许可证》后方可营业,并且要守法经营服从学院管理,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。

2、学院相关部门对所供商品的相关资质存档备查,内容包括:《食品卫生许可证》、《商品流通许可证》、《营业执照》、产品合格证明、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。

3、原辅料的贮存:食品原辅料(包括肉类),应有专用库房和运输工具,分类存储。

4、原辅材料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商品进出台账,用户分账制度,明确原材料购销渠道及销售去向,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、供应商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批号、保质期、验收情况、联系方式等。

5、学院不定期对原辅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商品,相关资质及台账进行检查及抽查,对相关证明材料不全及台账记录不完善的,给予每次(单项)200元的经济处罚,累计3次的停业整改。全年5次以上含5次的,取消其经营资格。

6、驻校各餐饮、食品加工用户必须按规定到学院指定供应点购买原辅材料,并按程序签写相关备查资料,索取相关票据。主动配合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。

7、对指定供应点个别商品无货或用户特殊专供商品的,经营单位可自行采购,所购商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,用户同时对其资质、票据妥善保存,以便查验跟踪。

8、指定供应商应确保商品与供应商所提供资质、质量、数量、价格等数据相符,不得以次充好或出售假冒伪略商品。

9、指定供应点所售商品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利润空间,原则低于校外市场同类商品价格。

10对餐饮、食品经营单位,不按规定和要求采购原辅材料,不索取商品相关资质票据的,每项处以100元经济处罚。一学期累计3次以上(含3次)取消其经营资格。

1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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